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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歌厅摔倒割伤颈动脉死亡 家人状告同去朋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37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慈丽 实习生 李静) 家住银川市西苑小区的潘某好买彩票,刘某和张某也是彩票销售点的常客,3人志趣相投成了朋友。今年5月14日,3人到开发区一家歌舞厅唱歌。没多久,接到电话的张某回家了,潘刘2人继续唱歌。11点半左右,刘某出去买烟回来的时候,看见服务员将潘某从包房里抬了出来,刘某这才知道,就在他出去的时候,潘某突然摔倒趴在茶几上,一个玻璃茶壶被打碎,将潘某的颈动脉割伤!潘某被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医院确诊,潘某的死亡原因为左颈动脉割伤。

  潘某家人认为,既然刘、张2人知道潘某在到达歌厅时已喝了酒并显现出醉酒状态,那么他俩就有保障潘某人身安全的义务,但他2人却先后离开歌舞厅,置潘某于不顾,其行为与潘某的死亡结果有着因果关系,应承担不作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同时,歌舞厅由于提供的茶具本身具有潜在危险,加之服务员的疏忽,也成为引发潘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歌舞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死者家属已将张某、刘某和歌厅都告上了法庭。

  张某和刘某则表示,虽然他们3人在去歌舞厅之前一起喝过酒,但根据潘某平时的酒量,相比较他们2人喝得更多些,如此看来,他们还需潘某的保障,而不是他们保障潘某。虽然潘某出事的时候,他们2人不在现场,但当时的潘某并非独自一人,与他同在的还有一名歌厅服务员。张、刘认为,即便他们在场,也无法保障潘某不摔倒,因为潘某的死亡是他们难以预料和避免的。作为成年人,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潘某在这种情况下死亡是一个意外,和他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律师点评:

  新中元律师事务所的王伟萍律师认为,潘某、张某和刘某在喝酒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他们之间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潘某是一个具有人身自由的成年人,在他还能控制自己的时候,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的正常活动,不能因为在一起喝了酒,就负有相互保障不发生任何事情的义务。

  浩晟律师事务所王树忠律师认为,死者家属所陈述的部分理由是成立的。歌厅作为经营者,它有对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此案中,歌厅茶具具有的潜在危险,确实是潘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歌厅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另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朋友之间的聚会是否有相互保障的义务,但在实际上中,可以引申为召集者负有保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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