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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路不高速”案管理局向宋德新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50 胶东在线

  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陈煜儒 历时一年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德新诉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高速路公司”)“高速公路不高速”案今天终于有了结果:高速路公司向宋博士道歉,双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各一半,法院以调解结案。

  2004年7月30日,宋德新从河南荥阳站上了开洛高速公路,准备到中牟县政法机关搞调研,然而这段不足60公里的路有6段在维修,其中4段是大修,长约10公里,宋的车速始终
保持在每小时20至40公里,致使正常情况下只需要半小时的路程,却用了一个多小时。赶到目的地时,调研单位认为宋不守信用,最后调研以失败告终。宋德新认为他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交通服务合同,他履行了30元的缴费义务后,但该公司没有提供高效优质的高速路,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同长度的普通路收费是20元,故他请求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他直接损失10元。

  2005年2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市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同年2月17日,宋德新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在上诉状中称“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的认定和此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请求的是要被告赔偿直接损失而不是要其改变政府定价。他强调自己交了30元通行费,即履行了义务,而高速路公司则违反合同未全面履行义务即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免责只能是因为不可抗力,而该案中没有不可抗力,因此该公司就应当赔偿他比照普通路(因为该公司提供的路充其量是普通路的质量)多花的10元人民币,这和改变政府定价没关系。

  今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在高速路公司党委书记道歉的前提下,宋博士同意调解,放弃了10元钱的赔偿要求。

  宋博士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我打这个案子,一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为了唤醒河南的父老乡亲们的法律意识,在面对政府或准政府行为的侵权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三是希望通过这次诉讼促进河南高速公路的规范管理。我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半,隐形地说明高速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责任编辑:吴巧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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