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判13.8万元,押回重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本月9日,挪用72.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永嘉县农村信用联社鲤溪分社原副社长李某,被永嘉警方从监狱押回接受重审,原来是少算了一笔账:漏判了13.8万元。 2001年至2002年4月,李某任职期间,利用“收贷不入账”、“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截留他人贷款”等手段挪用资金40余笔,共计86.5万元。2003年12月22日,李某被永嘉县人民法院认定挪用资金72.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由于该案发生在信息闭塞的山区,涉及的证人又多,而且难于到庭,所以被漏判的款额仍在调查中。今年4月,永嘉县岩坦镇一农妇向永嘉警方报案,称自己从来没有到鲤溪信用社借过钱,却收到欠信用社2万元钱的法院传单。还有很多村民也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些借款数目还增加了不少。后经深入调查,查明是李某利用村民的签名、私章、身份证,在信用社的空白借条或合同上做手脚,总计金额高达13.8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永嘉县检察院。金海虎朱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