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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打算“停热”别忘提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2:43 大连晚报

  家里打算“停热”别忘提前申请不居住或采取其他方式取暖的居民可申请暂停供热,其中已分户供暖的须在10月20日前提出申请见习记者常婷本报记者 张晓昭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了解到,不居住或打算采取其他方式取暖的居民可申请暂停供热,停供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提出,其中已分户供暖的必须在10月20日前提出申请。对已分户居民不得收取费用,未分户居民可收取材料人工费。

  根据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需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供热书面申请。其中,承租者申请暂停供热必须经过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办理停止供热。

  用户停热的期限为1个采暖期,即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供热单位接到停热申请后,应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并采取相应停供措施。用户停热后,要做好室内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已分户的用户,如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有提出停热申请又不按时交费,供热单位应停止供热。同时,对申请停热及要求恢复供热的用户,如已分户,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开、关阀门、并网等费用;未分户的,用户需承担拆除或恢复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

  来自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消息说,按照已出台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未分户的须在9月末前提交暂停供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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