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四川宜宾霸道尼桑引发拥堵 调查是副检察长坐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4:5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该车属违规悬挂警车牌照,副检察长和司机已向宜宾交警道歉。

  昨日本报报道了“川CB002警”黑色尼桑车在宜宾闹市区拒绝接受交警检查,司机弃车离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消息后,尼桑车“身份”立即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关注:这辆车究竟是什么人的?可否悬挂警车牌照?为什么要拒绝接受检查?随后,本报驻宜宾、自贡两地记者分头展开调查。经确认,这辆车系自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付翔的“坐骑”。

  【追踪】

    霸道

尼桑是副检察长“坐骑”

  昨日一大早,记者与正在重庆出差的自贡市检察院检察长国建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前一天在

宜宾被交警以涉嫌违规使用警车牌照拦下检查的“川CB002警”黑色尼桑车,是自贡市检察院分管监管工作的副检察长付翔的用车。据国建介绍,付翔于11日带领自贡市各区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宜宾学习规范监狱管理的经验,是正常的公务行为。国建检察长专门委托正在富顺开会的副检察长余伯科赶回自贡接受采访。

  “围观群众太多,无法接受检查”

  余伯科帮助记者与付翔副检察长取得联系,付称自己在外面,记者通过电话与付有了如下对话:

  记者(简称“记”):付(副)检察长你好,我是华西都市报记者。我想就昨天的事和你交流一下。

  付翔(简称“付”):你们的报道我已经看了,很多地方都是不真实的。我现在不想说啥子。

  记:你可以把当时的真实情况给我们介绍一下吗?你们为什么要拒绝交警检查呢?

  付:我们是一个车队,交警单单把我的车拦下来检查。我们有事肯定要走啊!

  记:你有事可以走,但驾驶员应配合交警检查埃而且你的驾驶员也是留下来了的,为什么他不接受检查呢?

  付:驾驶员是留下来了,可是围观群众太多,根本无法接受检查。我的驾驶员当然只有走了!

  记:你的驾驶员怎么能把车甩在街上走了呢?

  付:我不想对这件事情发表意见,我啥子都不想说,请你体谅我。

   尼桑车不能悬挂警车牌照

    余伯科副检察长接受采访时与记者对话如下:

  余伯科(简称“余”):华西都市报对这件事情进行舆论监督是正确的,我们欢迎监督,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及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宜宾交警对涉嫌违规悬挂警车牌照进行检查也是正确的,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应该配合交警,主动接受检查。

  记:余(副)检察长,这辆车悬挂警车牌照是否违规?

  余:“川CB002警”车在自贡市车管所登记的车牌号为“川C00157”,是自贡市检察院于2003年9月按规定配置的用车,分配给付翔副检察长乘坐。该车属于民用车辆,根据规定,不能悬挂警车牌照。这辆车多数时候是用的民用牌照,这次付翔副检察长出去,可能是为了方便,才挂了“川CB002警”牌照。

  记:作为检察机关,明知民用车悬挂警车牌照是违规的,为什么又要这样做呢?

  余(笑):目前司法机关中,这类现象比较多。悬挂警车牌照后,可免过路费等开支。当然,驾驶员也有特权思想在作怪。

    【进展】

    副检察长向宜宾交警道歉

  据了解,当天事发不久,陆续有许多“有来头”的人士到宜宾交警部门说情,要求将该车放走。但由于该车驾驶员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手续,交警部门坚持将该车扣留。宜宾交警支队负责人称,经了解,当时在大观楼执勤点执法的交警袁晓和王明朗两位警官在对“川CB002警”车的检查过程中,做到了文明、礼貌执法,完全符合执法程序,没有任何瑕疵。

  当天下午,“川CB002警”车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那名50岁左右的妇女(即付翔副检察长)来到宜宾交警支队,对自己不接受检查、引起交通堵塞等行为表示检讨,驾驶员还向执勤交警逐一赔礼道歉。随后,在当地有关部门协调下,黑色尼桑被宜宾交警放行。立即“拿下”所有违规警车牌

  据了解,自贡市检察院曾于今年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了警车管理制度,要求所有警务用车在下班后和节假日进入车库,任何人不得因私动用。该市检察院有两块悬挂在民用车上的警车牌照,尼桑车上挂的是一块,另外反贪局还有一块,主要在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

  该事件也引起了自贡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昨日一大早,自贡市政法委领导就向自贡市检察院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自贡市检察院立即向四区两县检察院通报了上述情况,要求立即将所有违规悬挂的警车牌照“拿下”。国建检察长认为,这件事情暴露出检察机关少数工作人员存在“霸权”思想,应坚决予以纠正。据了解,自贡市检察院将于今日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此事的调查处理意见。余伯科表示,对于这起事件,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理的要处理。记者昨晚发稿前获悉,自贡市检察院检察长国建昨晚从重庆紧急赶回自贡,向自贡市委领导汇报尼桑车在宜宾造成极坏影响的情况。国建重审,将严格按照干警管理条例对这次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

  律师说法: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律师认为,根据《道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此案中,交警对涉嫌使用警灯警牌的车辆进行检查,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交警的合法检查。特别是根据有关规定,检察官除了有执法权外,还有监督公安、法院和其他司法部门是否正确执法的职权。做为执法者和监督执法者双重身份,更应该注意自身形象,成为带头执法的楷模。

  交警说法: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悬挂警灯警牌执行任务的车辆,在车门等处应印有蓝白相间的颜色和明显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标志,并应该配备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对标志不明显而悬挂警灯警牌的嫌疑车辆,交警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有关规定:《道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它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标志灯具。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三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一)车辆无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采访手记

    勿以恶小而为之

  行车中遇到交警检查是常见的小事,按照交警提示靠边停车,出示驾驶证照和行驶证照,只要没有违章违法行为,交警检查完毕后即可离开。为什么要闹到造成交通堵塞呢?

  作为一个从事多年执法监督工作的市一级检察院的负责人,付翔副检察长恐怕比所有围观群众包括采写稿件的记者都具有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更应该要求驾驶员配合交警依法进行检查。但我们看到的却相反。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记切记!(陈章采 田富友)

  手机上新浪随时了解神六进展 短信看世界与航天员一起翱翔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