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支持合法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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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1 成都日报 | |||||||||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成都市总工会,法律部工作人员表示对此案颇为关注。当记者问及“兼职工会主席是否该享受副职待遇”时,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被告所称的兼职工会主席不该享受副职待遇是“站不住脚”的,各级工会干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省总工会:享受副职不论专兼职
记者就此采访省总工会法律部,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工作人员黄先生明确表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关于工会主席的待遇,没有专兼职之分,只要是工会主席,都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即企、事业单位副职待遇,“如果单位不予执行,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 兼职工会主席待遇法律无规定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作为副职的工会主席必须是专职?兼职工会主席则不能享受副职待遇?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郭高律师遍查相关法律法规,都未找到这方面的规定,他说,目前,兼职工会主席究竟该享受何种待遇在法律上还是空白,“这是一个边缘问题,法律并无规定。” 本报记者车文斌摄影张鸣(来源:成都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