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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砸伤酗酒客人后赔款 其男友把钱抢回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4 潇湘晨报

  本报讯 (记者 黄志杰 肖建 陈慧群) 当服务员的女朋友与酗酒的客人发生冲突,经调解赔偿3000元了结该事,但被告人姜兵闻讯后带上同伙找到调解人,威逼其交出5000元。这一逼惹出了4个罪名争议:公安局以涉嫌绑架罪对姜兵等4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4人批准逮捕;而公诉人又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则认为应属非法拘禁罪。10月1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给4人判刑。

  女友砸伤酗酒客人

  被告人姜兵的女朋友王某在宁乡县灰汤镇“香香茶座”当服务员,茶座老板为许某。一日,王某与前来酗酒的顾客崔某(原系许某朋友)发生口角,崔某骂了王某几句,王某一气之下用酒瓶把崔某砸伤,最后在许的调解下,王某赔了崔某3000元。

  消息传出后,姜兵觉得女友“很冤枉”,茶座老板应对王某赔的3000元钱负责任。在没有与女友商量的情况下,姜兵便决定:找许老板要回该3000元。

  2004年11月15日晚,姜兵到宁乡县枫木桥找到张标、李天明和周湘,讲起要找许某要钱的事,并约好第二天来宁乡县城。16日早上,姜兵等4人一同到宁乡县步行街旁的温馨招待所302开房后,姜兵便打电话将许某约来房间。

  拳打脚踢逼钱5000元

  被告人姜兵问:“赔出去的3000元钱怎么搞?”许某反问:“你要怎么搞?”姜兵讲:“罚款3000元!今天我请了这么多的人,要吃饭,要工钱,总共要出5000元来!”没等许某回答,姜兵冲上前揪住许某拳打脚踢,随后另三人都上前对许某一顿乱打。许某被打过之后无奈地说:“不就是要钱嘛,这样来打我……”随后把身上的450元现金及手机拿了出来,但姜兵认为钱少了,手机不要,要许某打电话让朋友送钱来。许被迫打电话给朋友蔡某,恳求蔡某帮他借5000元钱送到宁乡县城来,蔡将钱送到后,许某把5000元钱当即递给了姜兵。

  在姜兵点钱时,许某离开房间下楼,姜兵等人也紧跟着下楼。到一楼时,许某挡住姜兵等人,大喊:“有人抢劫!”姜兵等人见状,抓住许某又是一顿乱打。等众人走了后,许某报警。5000元钱中,李天明、张标、周湘各得400元,租车、吃饭等开支用去400元,剩下的3400元由姜兵收入囊中。此后,姜兵等4人相继被警方拘留。

  一行为涉嫌四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对4被告人刑事拘留,而检察院随后对4人予以逮捕时则认为是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后,宁乡县检察院公诉人又以抢劫罪向宁乡法院提起公诉。

  到底这4人犯了什么罪?在庭审中,被告辩护人又提出抢劫罪定性不准,认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行为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被告人只是出于帮朋友的忙,没有非法获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也并未当场获取财物,且被害人的450元现金及手机并未占有,而是让被害人收回。

  10月10日,宁乡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兵同被告人李天明、张标、周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限制被害人许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当场占有被害人现金5000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本案中4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但本案中非法拘禁只是被告人劫取财物的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上的牵连关系,但牵连犯的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理。

  由此,该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2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每人判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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