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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整治“外挂车” 外挂车辆转回有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49 沈阳晚报

  外挂车辆导致辽宁车辆税费大量流失。辽宁省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开展辽宁省集中整治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将给予优惠政策。超出期限仍不转回的将一律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处罚。这是记者在10月12日辽宁省治理外挂车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一个月税费流失500万

  据调查,辽宁省外挂车辆约7000台,一年流失车辆相关税费4-5亿元,特别是今年9月份以来,每天辽宁省外流约100台,造成车辆税费流失约500万元。沈阳从9月份至今外流车辆达到400台,造成车辆税费流失百万余元。

  针对这一情况,辽宁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将以全省外挂车进行集中整治。11月1日以后到明年6月30日之间,将进入稽查治理,严打阶段。五种情况属外挂车辆

  何为外挂车辆?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照琦介绍,外挂车辆是指辽宁省境内单位或个人将其拥有并在辽宁省从事营运的车辆到外省(区)办理车辆落籍、挂外省牌照,并在外省(区)少交甚至不交国家规定的车辆相关税费。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车辆都被认定为外挂车辆。

  车辆悬挂外省牌照,但其车辆所有者为辽宁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在辽宁省,且车辆主要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

  车辆悬挂外省牌照,但其运输的货源业务主要在辽宁省,并主要在辽宁省境内从事营运。

  车辆悬挂外省牌照,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辽宁省缴纳,并在辽宁省境内从事运营。

  车辆悬挂外省牌照,但在辽宁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辽宁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辽宁省从事运营。

  辽宁省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辽宁省从事运营。

  提前落籍有优惠

  记者了解到,在11月1日以前,主动将车辆转回辽宁省落籍或主动在辽宁省缴纳税费的外挂货车,交通征稽部门将给予阶段性的优惠政策,对于这些车辆将采取包干缴费办法,在转回的第一自然年的包干缴费比例不低于一年8个月。严查代办中介机构

  据调查,辽宁省外挂车辆是由中介机构或代办人办理,只要交钱,车辆无须回车籍地上线检车,就可办理车辆检车手续,外挂车辆技术状况没有保障。今后,工商部门将会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严格治理。本报记者吴妍焱实习生王璐记者电话:8166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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