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未成年人为筹资泡网吧破坏铁路设施险酿大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10月13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李和平)2005年10月12日,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获悉:由四名未成年人在郑州铁路局汉丹线上导演的破坏交通设施,险些造成列车颠覆“3.4”案件,日前,由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现年17岁的被告人杨某,和16岁的同案被告人潘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毕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潘某故意在铁路钢轨上放置足以使列车颠覆的障碍物,已危及行车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7条,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杨某、潘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毕某、潘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四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济赔偿依法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分别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潘某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各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同时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毕某、潘亚×各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