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四名未成年人为筹资泡网吧破坏铁路设施险酿大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5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0月13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李和平)2005年10月12日,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获悉:由四名未成年人在郑州铁路局汉丹线上导演的破坏交通设施,险些造成列车颠覆“3.4”案件,日前,由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现年17岁的被告人杨某,和16岁的同案被告人潘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毕某
(因不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潘亚×(不满14周岁),均系湖北省襄樊市无业人员。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与潘某、毕某准备到网吧玩,但没钱,就提出偷点钢筋卖。三人一起来到襄阳区某建筑工地偷盗一根直径25毫米、长4.5米的罗纹钢筋,藏匿于一堆砖头旁。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三人在网吧碰见潘亚×,便邀约一起到藏匿钢筋的地方拿走钢筋。因钢筋太长,不便携带,毕某提出抬到铁道上让火车轧断。于是,4人便轮换着将钢筋抬到汉丹线一处,放置钢轨轨面上,一列货车开过来把钢筋掀到路基下,没有轧断。4人一起将钢筋一端斜插进钢轨,另一端用石头压住,放置于钢轨上。凌晨1时44分,该钢筋被高速行驶的Ν347次旅客列车撞上,造成牵引机车第一动轮左侧踏面破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并造成停车17分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潘某故意在铁路钢轨上放置足以使列车颠覆的障碍物,已危及行车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7条,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杨某、潘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毕某、潘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四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济赔偿依法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分别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潘某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各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同时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毕某、潘亚×各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