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迫少女到上海卖淫牟利被判无期徒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09 东方早报 | |||||||||
通讯员 粱宗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由外地流窜来沪人员丁勇、李根永采用胁迫、强奸、拍摄裸照等方式,强迫一名少女多次卖淫,从中牟利数千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审判处丁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处李根永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4年中秋节期间,丁勇在老家河南虞城的公交车上搭识了一名少女,将其骗至某旅馆客房内,对少女实施了强奸。数日后,丁强行将少女带到上海。到沪当晚,他找来同伙李根永等人,逼迫少女在上海卖淫。遭到少女拒绝后,李根永等人即协同丁勇拍摄了少女的裸照,以此要挟,同时他们还分别强奸了该少女。在盯李等人的强制下,少女被迫卖淫,丁勇因此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害少女于2005年2月25日晚上乘人不备逃离卖淫场所,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7日晚,丁勇和李根永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