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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热线 本期关注今冬供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19 黑龙江日报

  临近供暖期,哈尔滨市许多市民来信咨询:今年哈尔滨市供热有啥新政策?室温不达标怎么办?特殊群体的补贴有哪些规定?等等。

  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最低室温标准提高到18℃

  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
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单台锅炉容量7兆以上和具备条件的分散锅炉要采用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于9月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室温不达标可索赔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特殊群体热费可减免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100%%热费;经批准的哈尔滨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哈尔滨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90%%热费的50%%另50%%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

  盛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哈尔滨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哈尔滨市建成区 不含松北区、呼兰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在其应享受《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含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持有哈尔滨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继续执行“五不准”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及时按比例报销职工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对拒不交纳热费的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按规定报销热费的单位,监察、

审计机关将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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