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属霸王条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0:36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日前,一读者在某连锁书店购得一本特价书,发现书有破损要求退换时,被告知“特价书不能退换”。有关部门人士认为,商家对特价商品依然有保证质量的义务,“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纯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不予理会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锡城商家对“特价商品不予退换”态度不一。有些商家完全认
那么,顾客购买的特价商品到底能否要求退换呢?特价商品是否比不特价商品“矮一截”?调查后了解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纯属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表明,商家出售的商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特价商品同样也必须有质量保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有关人员表示,顾客有权因为质量问题而退换特价商品,特价商品享受与不特价的商品同等待遇,甚至搭售商品和赠送商品也必须有质量保障。所以,商家在小票上加刻“特价商品不能退换”等字样或将此规定写入店堂告示,均属于无效的,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要求退换特价商品。 (金恬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