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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个假日没发加班费 辞职经理告东家争回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1:30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5年里加班119天,工作卖力的孙某在辞职时却没得到酒店1分钱的补贴,为了自己没休的假期,孙某状告老东家,终于争回了权利。近日,市南法院判决孙某工作过的酒店支付其加班费3万多元。

  1998年8月,孙某来到岛城一家星级酒店担任酒水部经理,双方签订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3年5月,孙某向酒店提出辞职,并填写了《辞职通知书》,其中注明自己
欠休年假19天,法定假期加班19天,休息日加班81天,共计119天。当时,孙某的月工资是3000元。就在孙某递交辞职书后不久,酒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于部门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孙某和老东家发生争执后,孙某曾经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酒店支付休息日工资81天,23253.48元,支付法定假日工资19天,8181.78元,补偿年假工资5454.5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378元,赔偿金4426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酒店里经理级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享受加班工资的待遇。虽然孙某的辞职是在单位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之前,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性质比较特殊,是核准,是对特定职工工时制的确认,孙某是酒水部经理,是经理级员工,事实上应受不定时工作制的约束,也就是说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这个制度之前孙某已经在享受这样的待遇。因此,孙某可以要求进行换休。仲裁认为,由于孙某自己辞职不能享受换休,责任不在酒店,因此驳回孙某的请求。

  孙某不服裁决,把酒店告上法院。在孙某提供的员工加班、补休登记表和考勤表上明确记录了孙某5年来加班加点工作的状况。法院认为孙某和酒店的纠纷应该以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来计算,因此酒店需要给予孙某换休或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工资按照孙某日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工资按照日工资3倍计算,两项共计31404.6元。酒店不定时工作制是在8月被批准的,当时孙某已经辞职,对他没有约束力,但酒店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就算是弹性工作制也不等于要无偿加班,劳动者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表示孙某收集的考勤表、加班表都是有力的证据,而大多数人都不注意收集自己的加班记录,导致自己都弄不清白白干了多少天。(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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