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单位:一委培生判赔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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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4:2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丹阳某企业对一委培学生像“宝”一样进行培养,希望他成长为企业未来的顶梁柱。在进厂实习期间,该委培学生嫌岗位不好,擅自离开单位不上班。企业发函督促其上班无果,遂将该委培学生告上法庭。前日,丹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该委培学生姜某赔偿委培单位为其学习深造所花去的学费、书费、报名费等共计8180元。2002年8月15日,丹阳市鼎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19岁的姜某签订了一份由公司委托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中专学校对姜某培养的协议书。协议规定,需在公司工作满8年,若毕业后自行择业,须承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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