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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杀虫烟剂熏公司害虫 不料却熏坏了邻公司职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4:2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10月13日消息(记者杨静 通讯员陆玮)上海市嘉定区某投资公司因使用杀虫烟剂烟熏害虫时未封闭中央空调通风口,致使在同楼办公的宋小姐因吸入杀虫烟剂身感不适。为此宋小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赔偿宋小姐医疗费60余元,对宋小姐的其它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年初的一天,某投资公司从商店购买了杀虫烟剂准备烟熏害虫,在告知管理办公大楼的物业公司后,该公司关闭了办公室的门窗开始杀虫,但未封闭中央空调通风口。烟雾经中央空调管道进入了毗邻的宋小姐的办公室,宋小姐当场被熏得头晕、恶心。宋小姐见三天后不适症状仍未消除,便前往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60余元。宋小姐认为自己的不适症状是由吸入杀虫烟剂引起的,故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余元。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投资公司赔偿宋小姐医疗费60余元,对宋小姐的其它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后,宋小姐和投资公司均不服判决,同时提起上诉。投资公司认为,自己使用的杀虫烟剂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得的,宋小姐在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去医院就诊,反倒三日后才就诊,所以不同意赔偿医疗费用。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宋小姐因某投资公司的行为出现不适症状是事实,她在经过几天不适症状仍未见好转的情况下前去就医的行为并无不当,故某投资公司据此不同意赔偿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考虑到该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非故意,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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