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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行走被绊 状告物业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5:11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袁玮 通讯员 李罡)在小区行走被绊倒受伤,业主刘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

  刘女士所居住的小区由本市一家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去年年初,由于该小区大门需要维修,业主进出小区均须从地下车库或其他楼房绕道行走。去年1月,刘女士经小区地下车库通道进入小区,被一个翘起的窨井盖绊倒摔伤,并造成股骨胫骨折。刘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等共计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主张其伤是被翘起的窨井盖所致,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未能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责,未能管理好小区内的窨井盖,并做到使其完整、平整,故对刘女士摔倒,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同时认定,刘女士在行走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刘女士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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