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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萨特自燃 车主状告上海大众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2:0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通讯员梁晓)昨天上午,帕萨特自燃消费者诉上海大众一案,在大兴法院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祁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4月29日,原告祁先生在北京上汽首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帕萨特小轿车一辆,2004年7月12日13时30分,祁先生驾驶该车辆行至大兴区某小区停车,关闭车辆后发现车前机盖处冒烟,立即准备施救,因为火苗已蹿出,无法施救,
遂及时拨打119火警,15分钟后消防人员赶到将火扑灭。此事故造成车辆前部发动机及其线路烧毁。2004年7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大兴消防监督处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结论为:原因不明。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祁先生损失204400元。由于损失重大,祁先生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多次与汽车经销商、生产商联系要求处理此事未果。2005年6月,祁先生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操作行为,故请求赔偿原告汽车损失67600元、汽车附加费损失27200元、其他损失如存车费及处理此事的交通通讯等费用20000元。

  被告上海大众公司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是由何种原因引起,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原告已获得保险赔偿金20余万元,原告要求上海大众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先生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上海大众公司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也未提出对事故车辆自燃的原因进行鉴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祁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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