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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出台 低于14℃要按天数全额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7:29 大连晚报

  我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出台,供热期内用户室温应不低于18摄氏度,发现室温低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低于14℃要按天数全额退费见习记者常婷首席记者张晓昭 昨天,来自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消息说,我市关于住宅室温达标检测的规定已出台。根据规定,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的供热期内,大连市各供热站点将实行连续供热,用户包括卧室、客厅、书房在内的居室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供热单位应按规定退费。如果发现室温低于18摄氏度,市民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6时至21时为测温时间 根据规定,测温时间应在每天的6时至21时。接到测温申请后,除用户另有约定外,供热单位应于当日入户测温,并要据实记录室内温度。测量所用的检测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同时,供热单位入户测温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检测时应将所用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对检测数据等做好记录。登记表应一式两份,供热单位和用户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

  测温在门窗关闭后进行 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必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至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供热办说,供热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达标的,可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同时,如果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如果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室温不合格按天数退费 如果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温度在16摄氏度(含16摄氏度)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室温在14摄氏度(含14摄氏度)以上至16摄氏度,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低于14摄氏度,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如果室温不达标是由于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及房屋结构造成,则由用户负责。

  采暖期结束后办理退费 如出现供热单位和用户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或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测温及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用户可直接向法定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后,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负担,室温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可持室温不合格记录和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同时,持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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