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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奶含量应在显著位置标明 哈市规范液态奶标签标识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20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鸣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市质监局昨起要求哈尔滨市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的企业,对液体乳标签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进行规范。

  据悉,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求,哈尔滨市对液体乳标签标识内容及标注方式的规范主要有: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
识内容除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此外,哈尔滨市要求“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只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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