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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新标准昨出台职工年平均工资等5项基本数据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3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0月13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小平)省交警总队今天公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按照规定,事故受害人最多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11项人身损害赔偿,而计算费用时的5项基本数据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据介绍,新规定从即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有效。

  5项基本数据有变化

  按照新的标准,5项基本数据变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3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18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802.0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45.92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2652元/年。

  5大费用“据实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它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往年一样,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5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大费用明确计算方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作者:文刚 刘小平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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