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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应得的补偿为啥这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06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有话对党报说

  不履行判决转匿查封物品 工人伤残两年拿不到补偿

  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陈女士来电反映:我丈夫2003年9月在工作时右手卷入印刷机滚筒,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由于其所在的鑫升隆印刷厂不肯支付相应费用,我和丈夫与之打了一年多的官司。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厂应支付我丈夫相关费用10.3万多元。但该厂负责人李某仍然拒绝支付这笔费用,我丈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印刷厂的账户和两台彩印机,谁知李某竟偷偷将被查封的彩印机卖掉。

  调查附记:昨日下午,陈女士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本报读者接待室,据她叙述,她丈夫杨先生2001年1月起在鑫升隆印刷厂担任机长,月工资3000元。工伤后,该印刷厂只支付了医疗费用。杨先生向思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裁决厂方应支付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和伤残补助费等10.3万多元。厂方对裁决不服,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0月22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鑫升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厂方应支付杨先生相关费用103176元。2005年初,厂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然而厂长李某声称,杨先生不是真正的“因工受伤”,而是人为制造的,不应得到任何补偿,因此不支付这笔费用。无奈之下,杨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底,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冻结了厂方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厂里的两台价值数十万元的彩印机。在这种情况下,厂方提出协商解决,并于5月10日在执行法官面前与杨先生签了协议,承诺在10月1日前分期还清执行款。杨先生终于拿到了首期款3万元,厂方的银行账户也因此得以解冻。但此后,杨先生再也没有拿到一分钱。6月8日,杨先生从一位工友处得知,印刷厂的负责人将两台被法院查封的机器卖掉了。时至今日,厂方仍有7万余元未支付,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陈女士说,她丈夫现在右手不能握拳,连筷子都没法拿,每天还钻心地疼。但厂方还往他身上“泼脏水”,他每月能赚3000元,怎么可能故意自残骗取两三年就能赚到的钱。说到伤心处,她哽咽了,“拿到应得的补偿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记者与鑫升隆印刷厂厂长李先生取得联系。他认为,杨先生的工伤是假造的。事发当天,他到医院看过X光片,片子显示杨先生右手手骨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后来在法庭上出示的X光片却与他见过的完全不同,肯定是做了手脚。他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所以拒绝执行。至于卖掉法院查封的机器,他的解释是,“机器本来就是别人的,我只是还了回去。法官在查封时曾说,如果能证明机器是属于别人的,可以随时解除查封。”记者问:“那么是法院来解封吗?”“不是。”“那怎么能随便转移呢?”“我认为他(杨先生)做了手脚,我现在正在向市中级法院申请重新立案(应为申诉——编者注)。”

  那么,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是否就可以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甚至自行转移被法院查封的物品?记者咨询了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邓永华律师。他说,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并重新做出判决前,申诉不影响执行,当事人应履行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查封的物品,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藏匿,对擅自转移藏匿的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具体到该案,原被告双方虽达成执行和解,但如果印刷厂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杨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冻结印刷厂的账户,并对厂里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本报记者 殷磊(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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