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广州出台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46 金羊网-新快报

  计生手术费用生育基金支付

  新快报讯(记者 周继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保人员在进行相关手术后5个月内可向劳保部门申请报销。

  据市劳保局工伤及生育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欠费或停保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结算的标准将按《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手术费用标准作为定额标准,医疗费超定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未达定额标准的,经审核后,凡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费用支付。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对手术费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据介绍,参保职工须在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条件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参保人手术后,应在5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医保中心申请报销。职工在境内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在术前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所在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而施行手术的医院又填写了《申请表》相应栏目,便可以申请办理异地手术手续。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