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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让大学生免受“委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1:48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今后,如果被学校处分的大学生感到受了委屈,将可不必自视为“弱势群体”,而束手无策,自怨自艾。

  日前,市教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了“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为大学生提供了申诉途径和平台。

  依据“办法”,本市高校在籍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申诉人所读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

  今后,如果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市教委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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