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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未按时交付安置房屋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1:31 大华网-汕头日报

  市中院判令拆迁人付还铺面补偿款138万元,补偿的住宅由被拆迁人择房安置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实习生方思)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依约搬出原址,但拆迁人却迟迟未能交付新房,后来还将改建后依约应安置予被拆迁人的房屋卖给他人,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日前,这宗纠纷长达19年的房屋拆迁补偿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拆迁人未按时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屋,已构成违
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986年5月4日某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林修廷、林本河之父林先协、林修义之父林加发、林銮娇之母辛柔香订立改建住宅的《协议书》,约定由该企业改建上述被拆迁人位于汕头市华坞路门口田5巷3号、叠合建筑面积为290平方米的二层房屋,由该企业在改建区域内所建的住宅楼赔偿上述被拆迁人一至五层建筑面积为438平方米的新房。同年5月9日,原汕头市公园区改建住宅指挥部又与上述被拆迁人订立依附于上述《协议书》的《协议补充附件》,约定由该企业安置临设供被拆迁人居住;超期补贴生活费;赔偿靠华坞路边二至五楼每楼三房一厅各一套房产(每套80至88平方米),楼下一套连带门面房(面积80至88平方米);新房建成应自搬迁之日起12个月内完工。附件订立后,某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虽未在该附件上加盖印鉴,但在该协议上加盖企业的校对章。同年10月24日,某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出具盖有该公司印鉴的建成后应补偿还被拆迁人房产的方位平面图一份给被拆迁人。同年年底,被拆迁人按要求搬出原址迁至某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安排的周转房并先后领取了该企业支付的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但某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却未能依约定期限交付新房。

  1995年4月25日,汕头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明确由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负责实施拆迁改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及成立金园区旧城区改造华坞路至汕樟路西北片办公室。尔后,该片区正式实施拆迁改造。1999年10月12日,西北片办公室发出安置择房通知给上述被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于同月13日前往该办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进行择房,因被拆迁人拒绝重签协议,被拆迁人没有得到拆迁安置。后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依《协议书》及《协议补充附件》约定应安置予被拆迁人的房屋以住宅每平方米1400元至2600元、铺面每平方米17200元至173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改建后的汕樟路34号楼房,底层铺面已售完,尚有部分楼房未售。林本河、林修廷、林修义、林銮娇多次要求公司解决其拆迁安置问题,但遭拒绝,故而于2002年诉至金平法院。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协议书》、《协议补充附件》均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已实际履行,应为合法有效。金平法院于2004年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付还4位原告房屋补偿款2096000元。

  因不服金平法院的判决,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拆迁人按已出售的铺面、住宅综合价补偿被拆迁人,处理正确。鉴于二审期间,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应补偿其住宅358平方米由其在汕樟路34号楼房中择房安置,该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日前,市中院依法判决拆迁人应付还被拆迁人铺面补偿款1380000元,补偿被拆迁人358平方米的住宅,由被拆迁人在改建后的现汕樟路34号楼房中择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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