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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未按照承诺日期开园 业主凭补充协议获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02:2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李力)丰台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因没有按合同按期使用小区幼儿园在法院输官司。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给业主汪女士违约金1万元。

  2002年7月,汪女士和丈夫花224万多元买下被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丰台区某花园小区一期房屋。当时双方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
约定:小区一期建设完毕后,幼儿园于2004年12月30日开园,如因开发商原因没有按时开园,汪女士有权退房,开发商则退还汪女士已付房款及10%的违约金;如汪女士不退房,开发商则从违约之日起按日向其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从协议中规定日起至今,小区幼儿园始终没有开园。为此,汪女士起诉开发商,要求赔付违约金49390元。

  开发商辩称,幼儿园工程已在2004年12月31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就能表明已投入使用,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的这一辩解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调查,汪女士所住小区幼儿园至今没有开园,认定开发商违约,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法院调整后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幼儿园须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申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资金来源等内容的材料。开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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