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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协议”居民有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0:42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0月16日讯(记者 高加沛)近日,张店丽景苑小区的居民在楼下看到了这么一则通知:串联式供暖必须全部交齐供暖费,否则不予供暖;并联式供暖的住户占全楼住户总数的30%以下的居民楼不予供暖,在30%—70%的不能保证供热标准(并且还要与热力公司签订协议)。通知是供热公司委托小区物业公司下发的,许多居民对这一通知表示反对。

  居民吕先生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供热公司要求居民与其签协议,签了协议再出现
不热问题,他们就可以推卸责任了,这是不公平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居民对此规定持类似观点。

  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的钱科长解释,他们作出这个规定是有科学依据的。热量是可以通过墙壁传播的,如果一个楼的用户只占全楼住户的30%—70%,供暖户室内一部分温度将通过墙壁传向没有供暖的邻居家中,这样就会对供暖户家的温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他表示,供热公司和居民签一份合同,是为了防止将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我们作为参加集体供暖的普通住户,既然交了同样的费用,就应该享受合格的服务。”对于供热公司的解释,一些居民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如果你家遇到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做呢?你同意谁的观点呢?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533)3585000,谈谈你的看法。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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