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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食物中毒酒店拒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0:44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有话对党报说

  宾客:酒店不洁食物所致 酒店:应有权威部门鉴定

  宾客食物中毒酒店拒不担责

  市消委会:若无证据证明不是在酒店用餐引起食物中毒,酒店应承担责任

  刘女士来电反映:我来厦旅游入住万豪大酒店,7日在酒店用餐后上吐下泻,被送医救治,事后酒店没有向我道歉,处理方式也让我无法接受。

  调查附记:记者接到刘女士的投诉是在10日晚,当时她在电话里急切地说,她因食物中毒与万豪大酒店产生纠纷,在协调期间,酒店竟以她押金不够为由不让她进客房。记者立即赶往现常在该酒店的大堂,记者见到了正与酒店人员理论的刘女士,她说她于10月5日入住酒店。7日中午她在酒店用餐后约1个半小时,肚子突然难受起来,并开始上吐下泻,全身无力,直冒虚汗,甚至出现虚脱。在场的王先生也证实说,当日下午3时至6时多,刘女士闹了二十几次肚子,吐了十几次,吃了喇叭丸不见效。晚上7时,我们把她送到中医院江头分院急诊室,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并一直留医到次日凌晨。

  刘女士说:“ 9日晚,身体状况好转,我主动找酒店负责人协商解决,酒店方提出免两天房费,我不同意。次日我再去协商,他们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不承认我食物中毒是酒店的责任,还推翻了此前免两天房费的承诺,一定要我补上不足的房费押金,否则不让我进房间。”

  酒店负责人表示,刘女士所交的押金不够,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才采取措施不让她进客房。对刘女士食物中毒一事,该负责人说,应有权威部门的鉴定才能下结论,刘女士食物中毒是否由酒店提供的食物引起的还有待调查,因为服务员在刘女士的房间里曾发现快餐盒。刘女士反驳,她并未在外用餐;快餐盒是她发病后,朋友帮她买的清粥小菜,但她肚子疼得厉害,未曾食用。

  在记者的协调下,酒店答应让刘女士先入客房,次日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11日,市消委会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介入调查。工作人员表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万豪酒店无法提供刘女士的食物中毒不是因在酒店用餐所引起的证据,那么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两天的协调,酒店答应赔偿刘女士的医药费,同时免去她生病后的房费以及她儿子的一半房费。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刘女士不满意,她说,酒店始终都没有当面向她道歉,对生病期间的损失如误工费等,酒店也没有赔偿。

  离开厦门前,刘女士特地到本报读者接待室,感谢记者的努力和市消委会的协调。针对这起投诉,市消委会强调,服务行业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窗口,企业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责任。 本报记者 陈心晖(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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