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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廉老大”涉黑团伙覆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0:47 哈尔滨日报

  

呼兰区“廉老大”涉黑团伙覆灭

  刘金梅本报记者王浩

  9月3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廉博伟、丁玉卓等17名犯罪嫌疑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1项罪名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该犯罪团伙“老大”
廉博伟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损失66000余元。自此,在呼兰区一带作恶长达近10年之久的“廉老大”黑社会性质团伙彻底覆灭了。

  “廉老大”干坏事指使别人顶罪

  自1996年以来,原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兰河园林工程处经理廉博伟为了树立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所谓的“大哥”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以亲属、同学、乡邻、朋友关系为基础,陆续纠集丁玉卓、那敬安、廉玉峰、廉大秋(别名)等10余人,在呼兰区一带好勇斗狠,寻衅滋事,肆意殴打他人,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在呼兰区获得恶名,逐步演变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廉博伟处于核心地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称为“廉总”或“大哥”。前后不到七年,在“廉老大”的领导下,其手下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放火犯罪1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其他违法犯罪10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多人受伤。违法犯罪之后,由“廉老大”出面、出钱“平事”,安排少数人顶罪。

  1996年5月22日,“廉老大”的朋友刘某驾车在呼兰至长岭途中肇事。“廉老大”得知消息后带领廉大秋、那敬安、廉玉峰等人携带菜刀等凶器开车赶到肇事现常廉大秋见刘宏力手持照相机在旁观看,便上前抢夺照相机。刘宏力的兄嫂上前阻拦,分别被廉大秋用菜刀砍伤、划伤。事后,“廉老大”指使那敬安以那敬涛的名义去公安机关投案,替被告人廉大秋顶罪。

  用暴力手段聚敛钱财

  “廉老大”及其组织成员,以暴力为背景支撑,经营旅客运输、餐饮、洗寓绿化工程等生意。随着在社会上的势力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廉攫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私欲也在膨胀。其一旦发现某行业领域能够快捷赚取利润,便开始直接使用暴力威胁,巧取豪夺,垄断市场,从而攫取经济利益。

  1998年3月23日,“廉老大”的朋友孔某为得到正大孵化场毛蛋、白蛋生意,让廉一同去孵化场找承包人吴某,并殴打吴。此后,“廉老大”给原呼兰区动物检疫站副站长陶某去电话,让陶某帮助孔获得该生意。陶利用职务之便,以毛蛋、白蛋未经检疫为借口封堵正大孵化场大门,不准毛蛋、白蛋出常同年7月,陶某派工作人员和孔某派出的社会人员互相配合共同封堵正大孵化场50余天。该行为造成正大孵化场经济损失人民币41640.96元。

  1999年至2004年,“廉老大”先后指使赵某、郑某等人在呼兰县中心市场收购猪板油和肥肉膘。期间以打骂、掀床子等手段相威胁,迫使业主低价卖货。

  1999年末,魏某获得革志小区的拆迁工程权并组织工人拆迁。“廉老大”得知此事后殴打魏让其退出拆迁工程,魏某被迫退出该工程。“廉老大”将该工程转包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元。2000年初,魏某、高某获得顺达、金街小区的拆迁工程权并组织工人拆迁。“廉老大”得知此事后,指使李某、赵某等人将魏强行带上吉普车拉至他家楼下车库进行殴打,并将魏关在车库内,魏被迫退出该工程。此后,“廉老大”指使李某和赵某等人殴打、恐吓另一承包人高某,高某被迫退出该工程。“廉老大”将该工程转包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1万元。

  2001年夏,大庆市鼎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因修筑哈肇公路需要大量土方,“廉老大”和杨某合伙向该公司运送土方,被害人朱某等人也向该公司运送土方。“廉老大”为抢夺运送土方工程,指使李某等人殴打朱某,朱某被打后不敢再运送土方,后经他人说情方将剩余土方送往工地,“廉老大”因此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2001年10月份,吴某在呼兰区开空车配货站,为借助“廉老大”的势力而吸收廉入股。“廉老大”出面与房主确定租金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因岳某也在呼兰开空车配货站,“廉老大”为独揽生意便去岳某的配货站威胁岳。为争取客源,“廉老大”让稽查王某等人出面帮助拦截过往货车,然后由廉大秋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向司机收劝信息费”。

  私买使用枪支杀人寻衅闹事

  为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廉老大”及其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枪支,常备铁棍、铁链,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准备。

  1997年11月份,“廉老大”通过于某以8000元价格购买东风三型口径枪一支。2000年,“廉老大”和丁玉卓与被害人赵某因争夺势力范围产生矛盾并积怨很深,后二人得知张树森(已死亡)有报复赵某之念后,便商议唆使、威胁、利诱、帮助张树森杀死赵某,并为张树森提供东风三型口径手枪和子弹。同年8月24日20时许,张树森趁被害人赵某在呼兰县海浪宫浴池洗澡之机,持东风三型口径枪向被害人赵某头部射击,致赵某死亡。当晚,“廉老大”和丁玉卓得到消息后分别乘车与张树森会面,并将张树森藏匿。此后,“廉老大”多次看望张树森,并捎给钱物。张树森被捕获后,廉和丁又企图用钱物作为交换条件让张树森独自承担杀人罪责。为逃脱罪责,廉给李某15000元钱,让李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借给张树森的枪支是他的,李某因此被呼兰县人民法院以私藏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3年4月22日,于某因孩子接种疫苗发烧与陶某的弟弟发生矛盾。陶某得知此事后,约于某在啫啫串吧见面,并让“廉老大”派人前来帮忙。“廉老大”指使任某和李某前去帮忙,李某取来东风三型口径手枪一支、五连发猎枪一支和子弹。于次日凌晨1时许,两人分别手持枪支,闯入陶某与于某见面的店内开枪恐吓,将被害人任某腿部打伤。

  打砸抢烧造成群众恐慌

  1996年5月24日中午,被害人李长林之妻张某途经“廉老大”经营的夜明珠啤酒城楼下,被玩具气枪打伤。张认为打枪人是啤酒城的厨师,便将此情况告诉了李长林。李长林来到啤酒城与工作人员争吵、厮打,并将排烟罩打掉。“廉老大”得知此事,和陶某、沈某将李长林拽上车拉至呼兰河桥下殴打,之后又将李长林拉回啤酒城,并让李长林安装排烟罩,李长林因此与“廉老大”争执。廉玉峰见状,手持菜刀将李长林的头部砍成重伤。

  1997年8月26日,范某因琐事与鑫泽园饭店老板发生口角并被打伤,范将此事告知“廉老大”。廉指使那敬安、赵某去砸鑫泽园饭店玻璃。那和赵来到饭店,因室内人多不便砸玻璃,便决定改用放火的方法进行报复。21时许,二人用砖头砸碎饭店窗玻璃,将两个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点燃后扔进室内。后被在店内住宿的人发现,将火扑灭。

  2000年10月13日下午,“廉老大”在腾龙大酒店为母亲庆贺生日。廉离开后,被告人李某、那敬安、张某等人仍留在酒店内喝酒,后因琐事与酒店经理发生争执而离去。为报复该酒店经理,那敬安、李某等人持铁棒、铁链等工具返回酒店,将店内桌椅等部分设施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050元。当晚,“廉老大”派人进行修复,张某因此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1年3月1日晚,“廉老大”在呼兰区华龙酒店宴请朋友,并让刘某去圣金龙酒店借女服务员作陪。遭到拒绝后,“廉老大”指使那敬安、张某等人手持铁棍砸毁圣金龙酒店部分物品。经鉴定,圣金龙酒店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333元。事后,“廉老大”赔偿圣金龙酒店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张某因此被行政拘留15天。

  2003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初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南美花园浴场包房内玩麻将时,“廉老大”带领几人来到该包房内。“廉老大”见王某等人没理睬他便恼羞成怒,上前掀翻麻将桌,指使高某等其他几人殴打王某,并责令初某等二人跪下,后在他人的劝说下离开。

  警员纵容犯罪扯进此案

  2001年10月份,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树森枪杀赵某一案组织侦破,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姜某和其他几个民警参与侦查。同年11月份,张树森等人分别供认出“廉老大”和丁玉卓是此命案幕后指使者。民警姜某因与“廉老大”关系密切而向领导提出回避申请。公安机关抓捕“廉老大”和丁玉卓未果后即上网追逃,后将该案移交呼兰县公安机关侦查。11月末,民警姜某途经呼兰并在一饭店和于某(被害人赵某亲属)等人吃饭。席间,姜某接到“廉老大”打来的电话,并将电话交给于某。于某接听电话后,对姜某极为不满并因此责骂姜某,后被在场人劝止。

  法院认为,姜某身为张树森枪杀赵某一案侦查人员之一,明知“廉老大”是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通缉犯,在接听“廉老大”打来的电话后,不依法履行职务,未采取侦查手段抓捕被告人廉博伟,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7名团伙成员均受法律制裁

  2003年11月23日,廉博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04年3月31日,同案涉案人员丁玉卓落网;至2004年10月26日,姜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17名涉黑团伙成员全部被抓获。对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对该涉黑团伙提请了诉讼。

  黑龙江省林区人民法院认定,廉博伟等17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滋事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9月30日,该法院对17人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廉博伟、丁玉卓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廉博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受害人损失66000余元;判处廉振武、廉玉峰、那敬安等其余15名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另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各被告人聚敛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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