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万元的“借条”多处瑕疵“债主”举证不能终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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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7:1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0月17日讯(记者文刚)杨某手持一张29万元的“借条”,将海南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和该所所长史某告上法庭。可经鉴定,这张“借条”竟然存在多处瑕疵。法院认为,杨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借条的真实性,也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记者今天从海口中院获悉,终审判决已驳回杨某上诉。
基建科长手持29万元借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14日,武汉建工集团海南工程公司派杨某同海南省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联系工程业务。由于杨某称自己熟人多能办事,2002年1月20日,双方签下协议,研究所任命其为基建科长,主抓工程建设,并多次授权其带着研究所的介绍信和公章外出办事。 后来,杨某拿出一张落款时间为2002年5月30日的“借条”,内容为“研究所所长史某今共计借杨某人民币贰拾玖万贰千元整,两个月如数归还”。借款人单位为研究所并盖有公章,史某也在其单位上方签名。据此,杨某要求研究所还钱并将其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而史某则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借过杨某的钱,也没有签过这张借条,因此不同意还钱。2004年10月9日,研究所还就杨某所持借条一事向海口市金贸派出所报案。 一张借条多处瑕疵 受法院的委托,省高院和省物证鉴定中心对借条作出鉴定,并得出4点结论:1、史某的签名确实是史某本人所写;2、借条中的正文处和落款处的字迹、墨迹不一致;3、借条中史某的签名笔迹、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以及打印的落款名称、落款时间的先后顺序为:第一步为史某的签名笔迹,其次为加盖公章,最后为落款处打印的名称和时间;4、借条中的正文部分和落款处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所提供的借条,其内容与签名盖章之间明显存在相互矛盾及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具有明显的瑕疵。但从本案杨某举证的情况看,其除了该份存在多处瑕疵的“借条”外,再无其他证据能支持其主张。因此,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举证不能应承担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今年8月17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海口中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杨某虽然提供了借条这一证据,但是该证据经鉴定证实存在多处疑点,且杨某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借条的真实性,从而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杨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