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利用暗娼钓嫖客侦破手段被指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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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7:19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崔永利)昨日本报报道了中山门派出所抓住小姐钓“嫖客”惹争议一文后,昨日中山门派出所告诉记者,他们抓“嫖客”程序合法。而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有关部门认为,这种钓“嫖客”的侦破手段不合法。 中山门派出所一位主要负责人说,目前通过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法制科,已经给“天天快乐”(网名,中山门派出所抓住小姐后所钓的“嫖客”)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官汪普选说,中山门派出所利用小姐抓“嫖客”,显然是一种诱导犯罪的行为,这样的侦查手段不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或者取证时,必须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在此案件中,当公安机关从“鸡头”的手机上获得所谓嫖客的电话时,应该通过正常的手段去传唤对方,而不应该采用小姐钓“嫖客”的方式来诱导他人。 对于此类案件,汪普选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先采取自纠的方式,检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公安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目前,已经交过罚款的“天天快乐”去中山门派出所时,派出所还未给他出示过任何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