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申诉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小学生打死同学案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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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04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 2003年12月16日,麻江县龙山小学五年级学生陈清远与同学粟翠银发生打斗,次日凌晨4时陈清远死在了自己的家中(本报曾报道)。麻江县法院、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先后就此案件作过一审、终审判决,陈清远的亲属皆因败诉而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故此展开了申诉,该案引起了黔东南州政法委等部门的重视,昨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2003年12月16日,陈清远与同学粟翠银发生打斗,17日凌晨4时许,陈清远在家
2004年,陈清远的父亲陈代祥等于2004年5月31日将粟翠银及龙山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870.80元。麻江县法院以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陈清远死亡系与同学粟翠银击伤所致为由,驳回了陈代祥等的诉讼请求。陈代祥遂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7日,黔东南州中院以相同的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陈代祥及其亲属对判决表示不服,认为此前麻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已经明确认定死者陈清远死于外力作用下造成颅内出血,脑疝压迫生命中枢系与同学粟翠银打斗所致。而且这份证据已经递交了法庭,而法庭对此证据却只字不提,“这明显不公正”。为此,他们提起申述,多次到黔东南州人大、政法委、公安局等单位、部门反映,遂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本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罗茜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