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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自家树为何成“盗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2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砍伐自己栽的树木,却被认定为“盗伐林木”。日前,灵璧县朱集乡王店村村民郭明刚的家人到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

  1998年4月,郭明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自己出钱买树苗并栽植、管理,2004年11月,为了执行县政府的通告将树木砍伐。但是灵璧县公安局却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将其拘留。2005年7月,灵璧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郭明刚的家人对此
非常疑惑。10月13日,记者实地作了调查。

  在离朱集乡几十公里的埇桥区灰古镇灰古村,记者见到了当时卖树苗给郭明刚的人,他告诉记者,1998年春天4月份左右,郭明刚的确是与他联系,送了1600多颗杨树苗到王店村郭明刚等人的承包地上。

  听到记者前来王店村调查,当时参与栽树的近20位村民纷纷来到郭明刚家。他们说,当时是郭明刚等人找他们栽的树,并非村委会组织,栽树的工费是郭明刚等人支付的,说好一颗树0.50元,一天是10元钱,而且只干了半天,剩下的是承包人自己栽的。时任村干部孙胜利则告诉记者,受村委会指派,他当时也参与了植树,但是只是负责查看栽树的地界。

  在王店村,郭明宇和韩龙贵告诉记者,1998年4月16日,他们和郭明刚一起与朱集乡王店村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老汪湖境内拖尾河北岸植树合同。因为该承包地与邻镇杜庄村有“所有权”纠纷,所以合同中注明:“如因所承包林木的土地与杜庄村发生争执损坏合同,合同就得作废”。韩龙贵说,合同虽然有附加条件,但是签署合同后,他们就自己组织村民栽植了树木,随后一直也没听说这块土地纠纷有什么结果。直到2004年10月,灵璧县人民政府下发通告,要求凡是老汪湖境内的各类所需拆迁房屋、树木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拆迁处理完毕。按照县政府的通告,在水利部门的督促下,他们和其他所有的承包户一样准备执行通告时,才得到消息说,他们承包的种树土地已经与1998年5月19日,经灵璧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归杜庄村所有(包括土地上的树木)。

  村民们说,郭明刚等人因无证砍伐被拘留,但当时砍伐证由是朱集乡政府统一办理的,拖尾河在朱集乡境内有8万颗树,偏偏只有郭明刚这一户因为“无证砍伐”被抓。如果承包地真的被“调解”给了杜庄村,王店村委会应该及时通知,并中止原承包合同,解决已经种上树的产权问题,给予一定的补偿。

  记者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刘明,他说,2004年11月,郭明刚等人要求砍树时,他明确指出承包地已经判给了杜庄村。当记者反复追问和杜庄村的土地纠纷官司是什么时间解决的,他只字未提1998年5月19日法院的调解书,只是回答是和郭明刚签署合同后的几年后,也就是在2002年左右,并承认村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原承包合同,解决遗留问题。

  郭明刚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有大量证人证明涉案树木是郭明刚等承包人购置树苗栽种,并且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开始栽树(树苗过了栽植期就不易成活),即使承包合同作废,并不能代表他们基于合同产生的对树木的所有权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

  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郭明宇、郭明刚、韩龙贵三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拘留,并因此分别被判入狱和管制一年。他们表示,一定要为亲人讨个说法,洗去非常难听的“偷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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