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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通过电邮下订单被诉违约电子邮件是否具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1:23 深圳商报

  某公司通过电邮下订单被诉违约

  电子邮件是否具法律效力?

  全球已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并完成。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
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那么,一旦牵涉法律纠纷,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近,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广告公司告状讨欠款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则是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9月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据原告诉称,该公司2004年4月就开始为被告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原告订制各类标牌,双方合作期间,被告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内付款。而原告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被告共向亚肯下达订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

  亚肯公司称,双方合作前期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设计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4月和5月,被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亚肯下达了上海、武汉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订单,并要求亚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但是,2005年6月,被告突然中止合同,改为向他人定做,导致亚肯为被告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武汉、上海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目前,被告武汉和上海的连锁店均已开业,但未使用向亚肯订制的标牌。亚肯公司诉讼代表全中雨认为,此举给亚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亚肯除了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库存标牌的制作费和中途废止合同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总额达290万元。

  被告:电子邮件无效

  被告派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亚肯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被告有严格的订货规范程序,都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

  同时,被告辩称,被告与亚肯签订的合同有效期是1年,被告并没有口头通知中止合同,合同是到期自动终止。中途废止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废止合同和违约的责任。

  电子邮件效力有法可依?

  发自被告网址的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成为此案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法庭上,亚肯公司当场出示两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发送日期为2005年5月13日,并有电子签名的邮件上称“这个是武汉店的鲜食和非鲜食的部门牌清单,请尽快制作”。在这份邮件附加的清单部分,不仅明确标示了部门牌的尺寸和数量,还标示了内容。而另一份邮件上,也有“这个是部门牌的清单,请仔细核对后尽快制作”字样。

  原告一方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正亚指出,电子邮件的效力问题,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节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不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受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汪律师认为,上海亚肯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要求,全部是由被告公司企业网络系统发出的,而接受方是上海亚肯公司的企业邮箱,其内容的真实性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识别和核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

  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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