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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员工作涉及商业秘密? 法院判公司做法无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1:42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潜水员,工作了两年要跳槽时却被公司告知他在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内工作,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这一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潜水员不涉及商业秘密,驳回公司的请求。

  2003年1月,王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潜水员的工作,2004年1月5日开始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31日期满后又继续工作。2005年3月9日,王先生提出辞职
,3月14日离开了公司,公司说他违背了劳动合同,始终没有为他办理转移档案的手续。公司要求想辞职必须保证两年内不准在同一行业内工作。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的“竞业禁止”禁止的主体应该是接触或可能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王先生从事的潜水员工作没有涉及商业秘密的可能,所以不具有受到竞业禁止条款约束的合理性,因此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公司为王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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