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公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经报上级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现公告如下: 一、消防监督检查抽查范围人员密集场所、化学危险物品场所。 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分布、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
温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5年10月19日 消防安全12条 1、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2、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4、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5、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6、电器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钢丝、铁线代替。 7、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8、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9、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0、必须穿过烟雾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1、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12、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