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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必须重拳出击——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巩安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4:56 山西日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一思想,抓好落实,本月12日,全省各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再次聚集太原,商议对策。会议期间,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巩安库。

  记者:请您谈谈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的重大意义。

  巩安库:今年以来,全国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有所下降,前8个月各类事故同比减少近8000人。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7、8两个月,全国煤矿事故死亡1062人,同比上升9.7%,共发生重特大事故67起,其中39起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约占60%。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暴露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煤矿屡禁不止的严重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针对这种状况,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9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这对于从根本上遏止煤矿事故,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如何评价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

  巩安库:我省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也是安全生产的重点省份。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的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基础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2004年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今年1-8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伤亡事故11050起,死亡279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234起,下降16.829%,死亡人数减少490人,下降14.949%,为国家下达年度控制指标的54.80%,比进度目标少604人。其中:道路交通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961起,下降18.68%,死亡人数减少480人,下降17.24%。工矿商贸企业同比事故起数减少41起,下降21.13%,死亡人数减少10人,下降2.2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连续五年递减,由2000年的1.85下降到2004年的0.98,首次降到1以下,今年1~8月为0.987,继续保持了1以下的水平。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7起,死亡200人,占到全省煤矿死亡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这7起特大事故全部发生在非法违法煤矿,事故的原因、情节和通过事故调查反映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所以,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记者:我省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法制建设有什么新进展?

  巩安库: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政府《决定》同时要求公安、供电、工商、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必须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执法到位。特别提出要严厉查处党政机关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非法违法煤矿一经发现,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对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非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此外对各级加强领导,完善各项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各级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切实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解决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等。

  记者:请您谈谈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省政府《决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巩安库: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了煤矿安全在于防范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法规范了非法生产矿井的概念,为打击非法煤矿和整顿采矿秩序、依法治安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非法煤矿猖獗、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了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和社会监督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停不下来,非法矿井关不死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解决了监管执法队伍“气不壮、不适应”、“监管不实、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时,为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诸如官煤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等深层次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政府《决定》除体现上述主要特点外,把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和重要行动。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直接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保证煤炭安全生产,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记者:我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文件和省政府《决定》方面将有什么新举措?

  巩安库:国务院两个文件和省政府《决定》是搞好我省煤矿安全工作的行动指南,在这次会议上省局下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各级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如果不去贯彻落实,只是连声叫好而不去行动,再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是没有意义的。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所属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文件和省政府《决定》的自觉性,狠抓落实。

  第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一是要认真抓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传达学习。要通过召开会议、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提高思想认识,吃透精神,掌握实质,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

  二是要把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全省每一个煤矿企业。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使每一个煤矿企业、矿主和从业人员对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安排部署、措施办法人人都知道。

  三是要采取一系列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为把文件精神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位,省局将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一册、一栏、一评、一讲、一赛”:一册是把国务院两个文件及省政府决定及国家安监总局的相关要求编印成册,发放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一栏是在《山西日报》开辟一个专栏,及时反映全省打击非法违法各地的进展情况、经验典型等;一评是在省政府网站上开展专题网评;一讲是由省局的领导深入全省11个市进行《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的宣讲;一赛是与省总工会、广电局、社科院等单位共同举办“平安三晋”安全知识竞赛。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开展各项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是安全生产工作一个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级安监部门、监察机构今后要建立与新闻单位定期沟通的机制,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的努力、弘扬先进,鞭挞落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

  第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坚决打好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攻坚战。

  一是制定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的实施方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省政府《决定》”的实施意见,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打好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的攻坚战,做出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是认真排查重大隐患。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煤矿在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类是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和管理混乱产生的事故隐患。具体讲就是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决定》所列举的15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何认定,就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去认定。其次,针对事故隐患我们怎么办。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中,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要按照政府的安排,进行全面排查,要根据各自的人力、物力和各地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详细的检查计划,并做到计划落实。在监管监察中把高瓦斯矿井和隐患较多的矿井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充分发挥驻矿安检员的作用,重视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等,利用一切监管监察资源及时发现煤矿的重大隐患。

  三是检查督促停产煤矿落实整顿措施。凡发现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和建设的矿井,必须下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由县、市安监局暂扣《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矿长安全资格证》,同时通知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等部门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通知公安、供电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和停止供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整改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运销渠道、下井人数、用电量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

  四是依法关闭非法煤矿。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决定》明确界定了哪些矿井需要关闭。1、非法矿井;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3、2005年底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5、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6、一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7、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经论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凡属于上述情况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政府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井,要在3日内将关闭矿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决定》中规定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关死关实,使其难以死灰复燃。

  赵峻青(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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