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难认定,车主负责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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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一辆的士闯祸,司机竟有四个?》后续报道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的士的所有者和租赁者得赔死者家属13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小言)今年1月9日,73岁的翁老太太在路经民族路鹦歌楼路段时不幸被一部的士撞死,从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看,这辆肇事的士由四个司机轮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四司机都有驾车肇事的可能性,但没有证据证明四人在同一肇事时间、同一肇事地点均有实施肇事行为,因此,四司机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牛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两者都享有该车的运行支配权,也均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取收益。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两被告应当承担由该车运营所产生的损害,所以由两被告承担翁老太太死亡这一后果的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牛某和公交公司赔偿给翁老太太家属13万余元。(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