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肇事者难认定,车主负责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一辆的士闯祸,司机竟有四个?》后续报道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的士的所有者和租赁者得赔死者家属13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小言)今年1月9日,73岁的翁老太太在路经民族路鹦歌楼路段时不幸被一部的士撞死,从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看,这辆肇事的士由四个司机轮
流驾驶,他们都有作案嫌疑,但到底是谁撞的人没有结论。为了讨个说法,翁老太太的家属一口气将所有与这辆肇事出租车有关的4个司机都告上法庭(包括车辆的租赁者牛某),而车辆所属的厦门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也成为被告之一,家属的索赔金额共计14万多元。近日,思明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四司机都有驾车肇事的可能性,但没有证据证明四人在同一肇事时间、同一肇事地点均有实施肇事行为,因此,四司机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牛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两者都享有该车的运行支配权,也均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取收益。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两被告应当承担由该车运营所产生的损害,所以由两被告承担翁老太太死亡这一后果的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牛某和公交公司赔偿给翁老太太家属13万余元。(厦门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