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住进陌生人”案一审判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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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54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晨报曾二次报道的父亲死后房子住进陌生人案,建邺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父亡生前房屋买卖有效,中介公司应半年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甘氏姐弟在父亲甘某死后发现,亡父的房子住进了陌生人王某,王拿着买房协议称,自己已通过中介购得甘某房产。甘氏姐弟则拿出父亲的房屋产权证称,不知亡父卖房,要求追回父亲房产。眼看花钱买到手的房子要飞,2005年7月,王某向建邺区法院起诉中介利众公
甘氏姐弟则辩称,王某与父亲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是父亲本人所签,父亲没有收到王某的6万元房款。中介利众公司擅自将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茶花里某幢505室房屋原系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配给职工甘某的公有住房。2002年5月2日,甘确与利众公司法人代表朱安宁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甘将房屋产权出售给朱,房屋价款8万5千元;朱先付定金3万元,余款在交易过户时一次性付清。5月22日朱以甘某名义与王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茶花里房屋出售给王,房屋价格11万9千元。2004年4月南京市房产局向甘某核发产权证,同年5月甘某死亡。 建邺区法院认为,2002年5月2日甘某出售房产权,系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虽属无权处分,但鉴于甘在之后已参照房改政策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该房产权,故甘某生前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判决中介利众公司自判决生效6个月内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驳回王对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作者:建法 陆辉 冒群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