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唁人出的份子钱该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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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54 南京晨报 | |||||||||
2000年底,壮年男子高国强(化名)在做工时意外摔伤,全力抢救也未能挽回性命,留下妻子陈玉(化名)和孩子无依无靠。丧礼过后,陈玉没有拿到一分钱的“人情份子”,心里很是“抹不直”,最终,她还是与负责操办的大伯子高国立(化名)对簿公堂。 陈玉说,大伯子高国立管操办丧事,丈夫去世后的两三天里,陆陆续续来了不少人吊唁,公账上记下的份子共有21910元,也有一些份子没入账,现在自己认可支出440元,剩余
据浦口区法院承办此案的冯法官介绍,这类哀悼死者、慰问生者时给付的人情份子,法律上没有返还的义务,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这类份子因死者而来,但赠的却不是死者,究竟该赠与谁,又如何处分,是个很值得探讨的社会现象,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陈玉是不是惟一的受赠人、其他近亲属可否也作为受赠人,而这得看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表示不明确的则按当地习惯而定。 据查,本案中的人情份子来源于公共亲戚及陈玉、高国立、死者父亲、死者妹妹各自的亲朋同事,因此在入账时就分别记在了公共亲戚栏和每个人的名下。后来,高家人一方的同事朋友都出具过证明,表示给付的份子是分别赠与死者的父亲、哥哥和妹妹。且冯法官走访当地风俗时,还得到一个一致的说法:谁人头上的份子,谁就可以在拆账时拿走,以备日后的礼尚往来。由此不难看出,陈玉不是惟一的受赠人。退一步说,份子钱已经在抢救、办丧时正常支出殆尽,余下的千余元陈玉也不能提供归自己所有的充分证据,因而法庭驳回了她的诉求。 作者:浦勇 束宇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