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过桥溺水死亡 父母告赢镇政府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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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07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健) 10月17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对闵某、陈某夫妇诉太仓某镇政府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两原告获赔3万余元。 7月18日中午,两原告6岁的儿子独自一人路过某镇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朝阳河桥,当天正值“海棠”台风期间,风力较大,小孩从桥上落入河中不幸溺水身亡。据查,该桥属农用车辆和行人共同使用,桥两侧护栏损坏,一直未被修复。因为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管理范围内的朝阳河桥为人车混行的桥梁,原有桥栏被损坏后未能及时修复,客观上对行人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此外,由于原告之子属无行为能力人,其生活应有监护人监护,事故发生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