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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试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46 河北日报

  女职工正常分娩定额补贴两千元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

  本报讯(记者林凤斌)记者10月17日从省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11月1日起,石家庄市将在市区试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津贴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给本人。该办法的试行,使省会城镇职工的
社会保障体系得以真正完善。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

医疗保险费统一征收,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标准为0.8%。女职工从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一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发放津贴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产假期限发放给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差额。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难产2500元、剖腹产30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4至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2至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应在怀孕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填写《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后,持以上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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