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4年躲过初一难过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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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2:05 云南日报 | |||||||||
2001年9月30日上午10时30分,云龙县果郎乡天登村委会燕窝乐村民小组村民施玉军无证驾驶一辆“川交”牌农用车,搭载3人从果郎乡往县城方向行驶,在离县城约1公里的黄金公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在超越该县团结乡人杨某驾驶的“蓝箭”牌客货两用车时(车上载客18人)同时侧翻于公路右侧,最终导致老汉杨某死亡,18人轻重伤,两车受损。案发后,施玉军在去县城喊救护车时却神秘消失。当地警方获知施逃逸后,调动各警种进行查堵追逃,并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名单。直至2005年5月19日,云龙警方才将躲
法律链接: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讯员王爱军(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