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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摔残获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27 哈尔滨日报

  白杨 明义

  2003年4月12日,12岁男孩赵某在距家30米远的平房开发区铁路专用线跨线桥东侧的路面上玩耍时,不慎跌落专用线的防水沟内,头部撞在防水沟的护墙上。因该专用线与赵玩耍的路面高差约15至20米,致使赵某摔成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漏并坏死。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已造成8级伤残。

  2003年12月1日,哈铁运输法院受理立案,并先后4次公开开庭审理。拥有专用线企业的被告声称,原告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在铁路边玩耍有危险,监护人在已知到铁路边玩耍有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管教和制止,未尽监护责任造成伤害后果,原告的伤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005年4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给付赵某赔偿款。2005年8月1日,赵某申请执行。几个月来,经过哈铁运输法院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近日将143300元全部赔偿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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