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获缓刑发现漏罪被追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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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0:02 云南日报 | |||||||||
近日,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追诉被告人常某遗漏罪行的案件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布撤销对被告人常某的缓刑判决。 被告人常某因参与一团伙盗窃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5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以认定常某盗窃罪名成立,因有自首情节,于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常某被释放后,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发现常某还涉嫌敲诈勒索罪。2005年1月下旬,常某伙同他人以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女友和被害人陈某“相好”为名,以采取语言胁迫等手段敲诈勒索了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000元。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常某有遗漏罪行的事实后,向人民法院追加起诉。 通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依法撤销了原缓刑判决,以被告人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加前罪(盗窃罪)后总和刑期三年零一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常某在法庭上十分后悔在投案自首时“留了一手”,没有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以至于弄巧成拙,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吴锡章杨健鸿(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