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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楼卖给“外人”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0:0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川10月19日讯(特约记者 闫盛霆 记者 张万杰)低价买来二手房没想到吃了大亏,原来房子所在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

  淄川的成女士今年8月份低价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告诉她,自己因工作调动,急需转让,所以才低价卖的。成女士正急需要住房,看着价格合适,就达成了购买意向。购买时此套房屋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成女士觉得房子价格这么便宜,土地使用证
以后再去补办也行。

  今天,成女士专门去淄川区国土资源局,询问她新买的住房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问题。工作人员经过核对后发现成女士购房的地方属于在城区而没有办理“农转非”的社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区内没有“农转非”的社区和城区以外的农村,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住宅楼,而向本社区(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转让则属违法行为,其转让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还会依法查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成女士和原房主的行为属于非法交易。

  原想占了个便宜,没想到却违了法,成女士后悔不迭。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目前淄博城区内没有“农转非”的社区、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住宅楼还不少,在选购住宅楼时要慎重考虑,仔细查验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确需转让的,应当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程序缴纳出让金及有关费税转为国有土地后依法转让。

  (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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