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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演员跳槽不规矩赔了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4:50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刘臣君报道 因为人才流动引发纠纷,进而沈阳杂技团将辽宁歌舞团告上了法庭,这样的官司在辽宁尚属首例。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跳槽到辽宁歌舞团的6名杂技演员将要付出高达40万元的赔偿费。

  东陵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3年3月5日,宋某向沈阳杂技团申请辞职,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从此离开了沈阳杂技团,随后又有5名杂技演员离开。

  在初审中,沈阳杂技团委托代理人杨兴权律师提出,该团教师宋某作为沈阳杂技团培养的专业艺术指导,同时也是该团金牌节目《天幻》的专业教师,掌握该剧的编导、结构技巧要领、训练过程等全部资料,此剧公演后已经申请国家专利。宋某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跳槽从事同样性质工作,并作为主要业务指导,使该团蒙受了巨大损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223万元。辽宁歌舞团在宋某没有和沈阳杂技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聘其成为该团主要演员,属恶意竞争,给该团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吴某等5名演员,沈阳杂技团认为他们同样是无故解除合同,给该团的演出造成损失,因此要求各自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办理宋某辞职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其他人的判决中,则要求5名演员每人给付5万元的人才培养费。宣判后,沈阳杂技团、宋某及吴某均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前后共有六名原沈阳杂技团的演员“跳槽”到隶属辽宁歌舞团的辽宁杂技团,所以终审判决中法院判令其中5人给付沈阳杂技团约定人才培养费每人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每人1万元,宋某赔偿沈阳杂技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辽宁歌舞团对部分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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