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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学生亡 校长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32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岳巍)今后,学校内若因安全责任而引发学生死亡事故,校长就地免职。

  昨日,沈阳市学校特殊安全保护区建设暨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沈阳市教育局下发了《沈阳市中小学安全工作奖励与处罚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如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校长、学校、区(县)教育局都会受到
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直接上报市教育局。

  今后,要完善月安全工作信息上报制度,各区(市)教育局和直属学校要统计每月的安全事故,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月内无安全事故要进行零报告。迟报、漏报的要根据《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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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况将受处罚

  《沈阳市中小学安全工作奖励与处罚暂行规定》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学校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将受到记过、解聘、撤职等处罚,最严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时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的;

  7.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教师和校内工作人员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将受到记过、解聘、撤职等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注意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但未采取及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4.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5.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本报记者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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