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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产子被割子宫 医院涂改病历被判赔偿2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38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丹东10月20日电(记者 任宪东)今年31岁的少妇崔立娥去医院生孩子时,不仅没有保住孩子,还被医院割去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10月19日,通过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庭审后的多次调解,崔立娥终于得到了医院的赔偿。医院是因为私拆封存病历袋并涂改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医院一次性赔偿崔立娥人身伤害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

  丢掉了孩子和子宫

  2004年6月3日早晨7时左右,家住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的崔立娥,在怀孕38周后感到腹部阵阵剧痛,来到了振兴区某

医院就诊生产。产科医生检查后认为:“胎位为正常头位、胎心正常;宫口未开,胎膜未破。”经崔立娥同意,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

  “我上手术台时,医院已停电了,麻醉师打开窗帘,借助自然光线给我做了硬膜外麻醉。那个时候我看手术室墙上的挂钟正好是7时50分。”崔立娥在法庭供述说。直到9时多,医院来电了,医生才用B超给崔立娥做术前胎心检查。这个时候,胎心已由入院时的140次/分减弱为34次/分,医生们立刻为她补了些麻药之后开始手术。

  崔立娥向法庭介绍,孩子从肚子里拿出来的时候,听医生说孩子在肚子里麻醉时间过长,救过来不是个脑瘫就是个

植物人。接着就感觉医生在她肚子里掏来掏去,疼得她昏睡了过去。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她知道自己的孩子死了。第十二天,医生在检查她刀口的时候告诉她:“你再也不能有例假了,也不能生孩子了。”崔立娥立刻昏倒在B超室里……

  病历被涂改无法作鉴定

  崔立娥身体恢复之后,认为自己的孩子死亡和子宫被切除,是由于医院停电之后没有及时转院、延迟了救治时间而造成的。便以人体受到损害需要赔偿为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在此之前,医患双方已经当面把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袋装封存。

  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医院在答辩中称,为抢救胎儿和孕妇的生命而作了剖宫产术。术中可能出现的新生儿窒息死亡等问题都向家属及本人作了交代,崔立娥产后大流血,为保住患者生命,不得已切除了子宫。并称孩子是在患者肚子里已经死亡,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委托丹东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

  此时,原告崔立娥认为医院方对封存的病历袋私自拆封,并有涂改的嫌疑,于是提请法庭对此进行文检鉴定。在丹东市中级法院委托的《文检技术检验报告》中,其结论为:封存的病历袋被打开过,其中的病历有被后来改过的痕迹。由于医患双方对病历有异议,丹东市医学会拒绝了对此作医疗事故鉴定。而在新生儿的尸检报告中,结论则证明孩子是生出来以后死亡的。最终,通过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庭审后的多次调解,崔立娥还是得到了医院的赔偿。

  涂改病历可以认定有过错

  “虽然此案做不了医疗事故鉴定,审理此案似乎没有了重要依据,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医院确实篡改或伪造了病历,法院就可以认定医院有过错而负赔偿责任。”丹东市中级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对记者说。许多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对医方的病历真伪都提出了异议,也使医学会无法作医疗事故鉴定。没了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赔偿案久拖不决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已有医院因为涂改病历而败诉的案件出现,这是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患者的一个良好开端。是实行医疗纠纷案举证倒置后又一个司法新内容。

  据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封存病历要做到依法规范,手续完备。医院从自我保护角度来说,应该规范病例的书写和封存。医生在修改病历时也要按规范操作。否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可能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仅因为病历书写和修改不规范,被法院据此推断为有过错而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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