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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砍同事 终审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6:2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尹超)为报复泄愤,陕北子洲县20岁的曹成持刀将公司的一名同事砍死。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去年3月2日晚7时30分,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杀人惨案,该公司员工曹成用菜刀将同事李某砍死。经公安机关调查,凶手曹成曾是公司老板助养的孤儿,现年20岁。因其性格孤僻,少与人交往,经常被公司员工李某欺负,渐渐形成积怨。

  案发前几天,曹成因丢失小狗质问李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为报复泄愤,同年2月29日下午,曹成先后买回一把尖刀和菜刀,于3月2日晚7时许,托人将李某叫到公司三楼一空房间内。争吵中,曹成突然持刀猛砍,将李某身体多处部位砍伤,右手腕几乎被砍断,最终李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案发后,曹成逃回子洲老家其伯母家中。同年9月8日,在其伯母规劝下,曹成投案自首。

  今年1月5日,此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曹成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39250.5元。曹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曹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从重处罚。对于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损失,因曹成确无实际赔偿能力,可以免于赔偿。2月3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免于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曹成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9月,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曹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免于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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