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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丢掉“过期存包”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02 汉网

  (记者朱滨 实习生范帆)在超市免费存包,一周后才去取,结果所存物品被保安“丢掉”。汉口一消费者对超市此举表示强烈不满,质疑超市是否有权处置顾客私人物品。

  近期,法律在线收到多起类似“超市存包”投诉,焦点集中在两方面:存包丢失超市是否有责?“逾期不缺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情况,记者深入全市各大超市调查,并邀请律师、消协部门负责人谈对此的看法。

  【事件】逾期存包被超市“丢掉”

  家住汉口凌霄小区的龚女士向记者称,10月上旬,女儿到一超市购物时,将一包东西(5筒面条、一盒牛奶、几本书、染发剂)放在存包柜内。一周后,女儿才想起来忘取存包。龚女士赶至超市询问,保安告知,考虑到仓库库存问题,所存物品“已经丢了”,并表示是龚自己逾期不取的责任。

  龚女士却认为,超市无权处置自己的东西,欲向超市索赔。同时,龚女士称“不排除保安中饱私囊”的可能。

  读者投诉显示,免费存包丢失向超市索赔受阻情况普遍存在。

  【调查】超市都有“取包期限”

  记者调查发现,超市存包有人工和自助两种方式,且都有“取包期限”。时间从“当日营业结束”至“30天内”不等,普遍以“3天”为准。对逾期未取包的处理,各超市做法如出一辙:对鲜食物品当即丢掉,其他可保存或贵重物品,限期领取,逾期“视默认由本超市处理”或“交由警方”。

  其中,还有两家超市提出:对逾期不取的存包每天收取5元的保管费。

  【争议/律师观点】

  ●免费存包,丢了就丢了?

  免费存包丢失,超市均认为自己“不担责”。理由很简单:免费借顾客用,且存包柜上明确标明“责任自负”。

  几乎所有受访消费者均认为,免费存包柜其实是超市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另外,消费者存包,很多时候是迫不得已,因为大部分超市都不允许带(大)包入内。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胜称,超市是否担责,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问题在于,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

  如是人工存包,消费者取得存物凭证后,物品则由超市管理员控制。此时,双方就构成保管合同并开始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超市作为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如保管不善等)而致使保管物损毁、灭失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是自助存包,消费者自己掌握柜子钥匙或电子密码,柜子及物品属自己控制之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未将“保管物转移占有”,所以不是保管关系,只能是借用关系。

  自助存包丢失,如果存包柜存在安全瑕疵,即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物品丢失,超市就应担责。

  ●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免费存包,自行负责”等。每起存包丢失纠纷,超市都有一个挡箭牌:免责声明。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罗胜律师称,“免责声明”其实是超市出具的格式条款(通俗地说,就是一厢情愿的意思表示),含义模糊且完全有利于超市,应被认定无效。

  ●存包逾期不取,超市是否有权处置?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认为“超市无权自行处理逾期未取物品”,自助存包的消费者,如逾期未取包,即超过了借用存包柜的时间,其与超市间法律关系,从“借用合同关系”自然转化为“保管合同关系”。

  既然是保管,在无授权的情况下,超市当然无权处置物品。

  对于“逾期取包收费”的现象,省市消协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可按超市规范或者行业惯例适当收取费用”。

  【提醒】寄存特殊物品要事先告知

  省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人工存包时,应尽量对特殊物品予以说明,避免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自己担责。

  例如: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超市存包工作人员)声明,结果损毁、灭失,将只能按一般物品价格获赔。

  特殊物品未告知保管人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致使保管物损坏,须自行担责。如易碎的玻璃器皿等。

  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物品交保管人寄存而未声明的,造成该物品损毁,自行承担。律师称,造成保管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害,还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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